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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就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作者:黄秀丽 杨…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点击数:2890 更新时间:2011-02-25 10:32:57

    地方无权扩大化解释《信访条例》

    九江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陈世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王钱香上访反映的问题已经终结,她再上访就属于缠访,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是可以处理她的。

    在一审诉讼中,该局援引了江西省高院、高检、公安厅于2007年下发的《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简称《意见》)来支持自己的行政处罚行为。《意见》的第5条第6款,“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可按照治安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进行处罚。《信访条例》是对宪法第41条的公民权利的现实化,针对权利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约束。所以在《信访条例》中,只有第20条和第47条对公民的信访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款是“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而各地的规范性文件的关注点,却落在了如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上。

    例如,在安徽、陕西、辽宁丹东、河南南阳等地的文件中,上访时穿状衣、下跪、散发上访材料、打横幅、举遗像,到使馆去上访等等行为,都被认为是触犯了《信访条例》第20条和治安处罚法第23条中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甚至定罪判刑。

    哈尔滨市的文件甚至规定,对“执意擅自停止营运、驾驶出租车辆上访”的“的哥”,也可按照治安处罚法第23条拘留、罚款。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还规定,信访人签字息访后再次上访的,经市级以上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无理信访的,再次提出信访诉求,都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认为,各地限制访民权利,对上访采取管、卡、压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完全非法的途径,比如办各种学习班,拦截、恐吓、殴打上访者,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等。另一种则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比如大量的对《信访条例》的扩张性解释,类似“静坐、散发上访材料,下跪喊冤违法”的文件层出不穷,为地方政府拘留王钱香这样的上访者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这显然是对《信访条例》第20条的扩大性解释。”一位长期研究上访的法律学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是一种非法行为,立法法从来没有把行政法规的解释权授予地方政府,1999年国办发第43号文件也规定行政法规条文需要明确的,由国务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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