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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行贿又受贿 少数中介组织成腐败新主体
作者:杜晓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2962 更新时间:2011-02-22 15:27:29


  此外,林跃勤还分析说,中介组织本身既滥用职权索贿又为谋取私利而行贿,行贿者和受贿者两者兼任是“中介腐败”的一个显著特点。“中介腐败”既有受贿,也有行贿,业务上的依赖性使中介人的行为容易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为了保持稳定的业务量,中介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来获得官员的“关照”。中介贿赂腐败既表现为纵向型贿赂关系,如发生在中介行业与上级主管机关之间的中介机构行贿有关主管领导,以求在业务上获得方便;也表现为横向型贿赂关系,主要发生在中介机构和委托单位之间,他们因业务关系产生了索贿、受贿情形。

  “一些中介的腐败方式属于行贿受贿不断发生新变化的情形之一,司法机关目前也没有对这种情况采取一种明确的认定,这属于一种更为隐蔽的犯罪形式,认定起来需要做更多的研究。目前在实践层面一般要引入推定,即由客观事件来推定犯罪行为,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推定的标准有哪些。”罗猛说。

以上述开办资讯公司为例,罗猛认为,有了资讯公司作为屏障,在认定行贿受贿时就会出现一些障碍,比如如何确定这家投资公司和受贿人的亲近关系和是否是有真正的咨询业务等。

  针对目前中介组织成为腐败中介的现状,林跃勤认为,应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准确界定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和活动边界,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法律应对政府部门和中介职能的边界进行清晰法律界定,各司其职,避免混淆、交错和越界。严格社会中介组织准入和退出标准,对现有社会中介组织继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建立行为规范考核体系和优胜劣汰机制。为在起始处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高标准、高质量,需要制订统一、合理完善的注册登记资格法规,而不应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规定的审批制度为标准进行中介组织的登记注册。”林跃勤说。

  罗猛建议,对于中介腐败,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在打击中介腐败问题时有法可依。

  此外,罗猛还认为,相关部门要敢于实践。“目前这类案例较少,应该多查处多办理,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案例指导,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能力。”

  而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中介腐败的根源仍然在于权力失控,因此,治本之道还在于规范权力。

  “权力过多、过滥是包括中介腐败在内的腐败行为的源头,减少权力作用空间是遏制包括中介在内的各类腐败的关键。为此,需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林跃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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