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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行贿又受贿 少数中介组织成腐败新主体
作者:杜晓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2961 更新时间:2011-02-22 15:27:29


  来自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一组数据表明,中介组织犯罪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出现,并呈现频发趋势。比如,2005年到2007年底,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侦破了10余件与中介行业中介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案件,涉及金融理财、产权交易、工程监理等诸多环节。而在2004年前,中介机构贿赂犯罪的情况还很少出现。

  黄浦区检察院的一名研究人员称,一般来说,中介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中介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中介人,即专门的中介组织、机构或在其中任职的个人,他们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委托方提供形形色色的中介服务,包括传递信息、居中协调、专业咨询甚至居间管理等;另一类是非职业中介人,他们并不从事专门的中介活动,只在某些业务活动中兼具了中介的性质,如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一些金融理财业务中也承担了咨询、服务、托管等中介职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林跃勤为“中介腐败”所下的定义是,“部分拥有法定授权提供行政服务(公共服务)或准行政服务(准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出于谋取私利目的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与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以行贿、洗钱或共享其他非法利益或获利机会等互相勾结、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林跃勤告诉记者,“中介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大体可以分为主动独立寻租行为和被动协同寻租行为两类,前者指具有法定行政职能的中介组织为牟利而直接寻租,后者指与权力机构或公权人物共同寻租。“中介腐败”既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为谋私利而滥用权力的一般腐败特征,又兼有为寻租腐败提供媒介和条件的协同助推腐败的特点。具体来说,其表现形式有:贿赂(行贿与受贿),侵占国有集体资产、投资者权益及公民个人财产以及参与洗钱。

  林跃勤认为,中介腐败的一大特点就是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参与违规违法活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作为市场与社会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人或者作为其代理人,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中介组织具有两头套利的冲动和机会,并利用其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便利身份违规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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