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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偷盗他人4千元救命钱分别获刑1年以上
作者:何金燕 舒… 文章来源:法制周报 点击数:1399 更新时间:2013-04-13 10:06:51

 

 

  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规定在医院偷盗救命钱将从重处罚。

  4月1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7起扒窃犯罪的被告人进行了审理和集中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盗取他人救命钱,分别获刑一年以上。

  女子挤进医院电梯盗走4105元

  去年12月5日上午,被告陈欢美伙同两名妇女(均另案处理),窜至湖南省肿瘤医院预谋盗窃。陈欢美负责望风,两妇女挤进电梯,盗取患者家属救命钱4105元。作案后,陈欢美分得赃款1010元。两年前,陈欢美曾因盗窃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王庆丰在省肿瘤医院寻找下手机会。当他发现门诊大楼十二病区一病房无人,便进去将病人罗某存放在床头柜挎包内的5000元盗走。一个月后,当王欲再次行窃时,被保卫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审理查明,法院分别判处陈欢美和王庆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六千元。

  窃贼曾在医院丢过手机

  陈欢美告诉记者,他迫不得已才去盗窃,“我5岁的小孩有心脏病,没钱治病”。

  王庆丰说,他之所以选择去医院作案,是因为他曾在住院期间丢过手机,“医院比较容易下手,人多、钱多。”他还告诉记者,其盗窃所得都花在玩电游和赌博上。2006年,他被骗搞传销,导致家破人亡,“我已经有5年没有见到家人,只能行窃为生”。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盗窃犯罪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解释》正式实施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由原来的“500元~2000元”提高到了“1000元~3000元”;第二条就盗窃公私财物的八种情形,设定了更低的入罪门槛。这八种情形包括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等情形。

  严惩偷“救命钱”系法治进步

  偷盗不足一千元 ,获刑近一年,量刑是否过重?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树志。

  “这次的判决,是贯彻执行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表现。”罗树志说。他分析,新的司法解释适度提高盗窃入罪金额的标准符合社会发展实际,是一种法治进步。

  “盗窃犯罪行为人除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数具有盗窃惯习,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人员是打击和预防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某些盗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特别是‘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当然应予依法严惩。”罗树志认为,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应该宽严并济,且罪罚相当,如此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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