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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拟设一年过渡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04 更新时间:2011-04-07 15:04:48

《竞争法》拟设一年过渡期

 

 

图:苏锦梁透露,若中小企在过渡期内触犯《竞争法》,将不被追究其法律责任

 

 

    讨论逾十年的《竞争条例草案》(《竞争法》)去年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表示,订立《竞争法》,是经济议题,亦是民生议题,对大至市场上「大虾细」、「顶烂市」等反竞争行为,小至业主立案法团工程招标时的围标情况,都能起到阻吓作用。为消除中小企的忧虑,政府考虑在法例实施前设立一年过渡期,让企业调整经营模式,期间不会追究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冯慧婷

 

    《竞争法》在立法会审议已超过半年,委员会会议议程安排得密密麻麻,政府和消委会一直促请立法会尽快完成审议工作,但由于商界批评条例细节不清晰,中小企又担心误堕法网,审议渐变成拉锯战。

 

内地已实行一段时间

 

    苏锦梁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现时亚洲地区内,多个国家已设立《竞争法》,与香港关系最密切的内地,《竞争法》亦已实行一段时间,香港必须赶上步伐,尽快落实相关条例,透过竞争环境,让市民、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产品价钱更吸引,质量更有保障,鼓励产品创新。

 

    政府订立《竞争法》,旨在制造蓬勃、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起到阻吓作用。苏锦梁表示,订立《竞争法》,是经济议题,亦是民生议题,规管范围大至市场上「大虾细」、「顶烂市」等反竞争行为,小至业主立案法团的工程招标,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根据英国去年七月的统计显示,过去三年,《竞争法》让消费者平均每年节省八千四百万英镑,而其阻吓作用为消费者节省的金额,更高达五亿六百万英镑。苏锦梁说,《竞争法》下,个人消费者固然受惠,而中小企在生产过程中,也是原材料、设备等的消费者,亦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受惠。

 

    本港讨论《竞争法》多年,经济学者、商界、法律界均支持订立《竞争法》的原则,但对其细节则有不同看法。法律界认为条文细则不够清晰,而中小企则担心误堕法网,或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因对方提出诉讼而负担巨额费用。

 

    对于业界的担忧,苏锦梁表示,当中的合并守则只针对电讯持牌人,中小企不牵涉在内,而滥用市场权势守则下,相关企业要占有相当市场份额才会被裁决为触犯法例,多数针对大企业,牵涉中小企机会很小。

 

    至于各种协议、协调产生的反竞争行为,苏锦梁解释,将来成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会作出调查,以后续诉讼或私人独立诉讼形式处理。他说,不担心大企业会利用《竞争法》排挤中小企,「一旦大企业滥用法律程序,都会对其形象造成很大影响,私人独立诉讼对中小企而言,是双重保障」。

 

    政府建议,竞委会由一名主席领导,成员连主席在内不少于五人。苏锦梁表示,成员可包括工商业、中小企、有公共政策专长的人士,而主席的人选,亦可能为商界人士。「如果(主席)无商界经验亦不是好事,不能充分了解商界运作,但他的利益申报方面工作一定要做好」。

 

过渡期不追究法律责任

 

    立法会最快于明年二月完成竞争法的审议,期望可在下个立法年度结束前完成三读,而竞委会推出指引前,将会详细咨询公众人士,提高指引透明度,并为中小企设立为期一年的过渡期。苏锦梁透露,若中小企不清楚协议是否违反《竞争法》,可向竞委会申请裁决;若中小企在过渡期内触犯《竞争法》,竞委会将会考虑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苏锦梁相信,《竞争法》的最终落实,能为市民、中小企带来实惠。他建议,中小企在《竞争法》推行前,主动向员工解释条例,并检视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否触犯法例,尽早作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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