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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挨批后回家上吊学校被判赔偿9万
作者:张鹏翔 文章来源:每日甘肃网 点击数:1418 更新时间:2012-09-27 17:31:44

 

 

 

  学生挨批后回家上吊学校被判赔偿9万元

  白银区法院对“七年级学生自杀案”作出一审判决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张鹏翔) 丹丹(化名)本是白银市第十一中学一名七年级学生,不幸的是去年1月份在家中上吊自杀。事发后,家长认为丹丹的死亡与班主任的教育不当有直接关系,遂将班主任和学校起诉到法院。9月26日记者获悉,白银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白银市第十一中学向原告家长赔偿近9万元。

 

  2011年1月20日下午,白银市民李先生回家后,发现12岁的女儿丹丹用一条红绸带搭在客厅门上结束了生命。悲剧发生后,李先生在收拾女儿的遗物时,从女儿的日记中发现,女儿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不公正待遇和同学的欺负,而班主任老师并没有正确处理,给女儿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本报在去年3月25日《新闻纵深》栏目以《12岁少女为何这样决绝?》详细报道了此事。

 

  丹丹死亡后,李先生夫妇认为女儿的死亡与其就读的白银市第十一中学的教育行为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找白银市教育局及白银市第十一中学对此事予以解决。白银市教育局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之后由学校出具调查报告,承认丹丹的班主任王老师对丹丹实施过体罚和在班上说过不当言辞,但白银市第十一中学认为丹丹的死亡与学校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随后李先生夫妇将该校诉至法院,班主任王老师也被列为第三人被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白银市第十一中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57359元。诉讼中,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和班主任对班级疏于严格管理,对学生疏于细心疏导关心,对其自杀有一定的诱因,学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第三人的教学失察和不当教育行为系代表学校履行职责,其行为结果应由学校承担。

 

  但丹丹自身的心理素质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丹丹的家长未及时正确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丹丹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丹丹的死亡结果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白银市第十一中学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被告白银市第十一中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9589.8元,并承担1274元的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银市第十一中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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