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
尊敬的省高院院长:
一个煤矿股权转让确认之诉,经过五年多的诉讼才于2009年5月获得株洲中院的再终审胜判,接着对方申请省检察院抗诉, 贵院立案庭受理后指令株洲中院再审,株洲中院再审后于2010年9月维持了2009年的判决,但对方紧接着又向贵院申诉,贵院在对方申诉理由与高检抗诉理由基本一致(新理由所依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向我方发送对方申诉书及立案审查决定书、不经调阅原各审案卷、也未询问我方任何问题,也就是在对我方实施消息封锁的情况下变换方式改由审监一庭立案审查并适用民诉法第177条于2010年12月24日直接裁定提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出台的民诉法实施意见第207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请问贵院的这种做法合法吗?贵院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方的正当权利呢?是否应该由贵院长主张撤销这个提审裁定呢?
控告人:吴桂文 喻春
邮箱号:1367672362@qq.com 电话号:15200419476 2011年2月28日
投诉书
让老谋深算的恶毒骗子在法律面前认栽吧
尊敬的中国香港民声投诉网:
本人名叫吴桂文,原名吴桂华,男,汉族,1965年生,原籍攸县兰村乡(从2005年起并入黄丰桥镇)满江村新屋组,现籍株洲市荷塘区横塘冲2栋202号,1987年从湖南省财政会计学校毕业分配在株洲市无线电五厂从事会计工作。因工作单位效益滑坡走向破产,为寻找就业门路,早从98年底就到老家参股经营小煤矿。2002年下半年,因政府指令,本人经营的谭虎塘煤矿附井(窑坡煤矿)与谭优华、丁定邦、胡吉祥、胡新传、胡益群、洪咸权(后转给冯石安)六人经营的谭虎塘煤矿主井,洪正居经营的猴子洞煤矿附井,洪四武经营的猴子洞煤矿主井实行联合,成立新矿并取名为兰村乡满江村猴子洞煤矿,洪正居的井口被定为新矿出煤井,两矿股比确定为52:48,因洪正居出面争扯,股比调整为51:49,其中吴桂文占股20.4%(工商注册时登记在妻子喻春名下),谭优华等六人各占5.1%(工商注册时登记在谭优华名下),洪四武占股23%,洪正居占股26%。
虽然前后签订了多个股份协议,但实际并没有按股份运作,大家认同按原四小矿的采区范围分区经营,各自投资、各自受益,以各区的产量分配销售收入。这样运作的结果,虽然本人暂时尚未偿还债务赚到钱,但到2004年正月转让之前,我整改建设好了最具开采价值的第三采区。
联合成立新矿之时,年届67岁高龄的洪正居(1935年生)经营煤矿已近二十来年,对所在煤矿潜力早有深刻的认识,且通过先后多次对合伙人的算计及销煤赚利,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骗人经验。该人有心吞并我和谭优华等人的煤矿,但他故意施放烟幕,隐藏其真实意思,还故意贬低煤矿的价值,与洪四武一起操纵煤矿,造成长期停产扯皮。他借口年老而声称不再搞煤矿了,自愿将煤矿低价卖给外人,内部谁也不准买,想买也不肯,宁可将煤矿证照报废也不让内部股东经营了,但当真正有外人来买猴子洞煤矿时,他又暗中捣鬼,威吓别人,致使别人不敢购买。
2003年9月办到营业执照后,洪四武首先提出猴子洞煤矿合伙搞不成,要么承包,要么出卖,要么分区单干,他配合洪正居百般刁难,致使长期停产开会扯皮,在这种情况下,我和谭优华等人不得不与洪正居、洪四武商定煤矿经营和转让的方案。
在承包方案经过多次争扯没有谈成的情况下,大家商量转让的方案,首先由各采区各自报价,谭优华等六人的第一采区报价180万元,我的第三采区报价150万元,洪正居和洪四武说你们两个采区要这么高的价,那我们两个采区也不能少于300万元,看有哪个蠢尸来买我们的煤矿。
因多次开会争扯不下,最后我和洪正居单独议了一次价,我说看在股东的情面上,愿意将价格让步为118万元卖给洪正居,并说可以分期付款,但洪正居说只能出价50万元,我说这个价格免谈。这样,内部股东相互收购的转让方案也无法达成。
实际上,四个采区的股东只有洪正居有能力购进其他股东的采区,就本人而言,因没有自有资金买进他人的采区,为保住自己的采区利益,内心只愿经营自己的采区,并不愿意承担很大风险买进其它采区,也不愿意低价卖出自己的采区,但洪正居的内心就是要达到低价收购我和谭优华等人煤矿的目的。为此他和洪四武一唱一和,操纵煤矿,造成停产扯皮,迫使我们一步一步落入他的圈套。
因洪正居并不暴露其内心目的,致使本人一直相信他确实是因年老要卖出煤矿而不断参与他们主要针对我的恶意磋商。
内部转让无法谈成,大家又协商整体对外转让,洪正居说六百多万的价格肯定是无人来买的,要作一个让别人能接受的价格,大家都要顾大局,要做出牺牲,不然煤矿就会报废,连老本都要不回。在生产不能进行的情况下,我们无可奈何地将煤矿总价作为255万元,并约定按名义股份分配转让款。决议作出后,洪正居带别人上矿看了一番,回头说“别人”讲这个煤矿只值70-80万元。又拖了近一个月时间,洪正居说他的妻弟颜伟建(之前为洪正居管理煤矿近三年)准备购买猴子洞煤矿。2003年9月27日(公历10月22日),我们又协商作价232.8万元,先交压金一万元,余款在五天之内交齐,写好协议后,颜伟建赶来在受让方签了字,洪正居从家里拿来伍仟元代交我和谭优华等人的压金,我拿了2000元,谭优华方拿了3000元,洪正居说洪四武的压金晚上再付。过了不到五天,洪正居即传出话说他舅子讲煤矿价格太高不买了,所交伍仟元报废算了。
大承包、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均未成功,煤矿一直停着,损失可想而知。到2003年古历10月14日,大家确定继续按联合后实际执行的分采区经营方案,并且签订了《猴子洞煤矿经营管理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规定按各区产量分配,原所有协议一律作废,无论何区若无煤可采则自行退股等。
因执行章程的规定,在结算前段合伙帐务时,我在第三采区的近十万元整改投资没有让另三方承担,洪正居将其采区的煤挖出销售所得利润有50多万元,我们三方也没有按股份分他的,也就是说,大家的责、权、利关系是受《猴子洞煤矿经营管理总章程》约束的。
按章程经营到2003年农历年底,这时各采区的情况是:我的第三采区有两个可采工作面,煤量可观,价值不菲,另三个采区除洪正居有一个煤量不超过1500吨的可采工作面外,均无其它可采工作面,次年开张即要投资掘进,否则无煤可采。
2004年春节过后,洪正居以整改和办证费用分摊应进的款项未进及洪四武在附井出煤(当时基层政府因关井压产而规定一个煤矿只准在出煤井出煤,不准在其他井口出煤,否则予以打击)为借口将出煤井口铁门锁住,不准开张生产,并扬言说如不付清他的款项,出煤井巷就是他个人的,谁要是打烂铁锁进矿生产,他就将索道拆掉,宁愿让煤矿证照报废也不肯继续生产。
本来,洪正居应进的30493元款项中有28948元是要由洪四武支付的,但洪四武借口他的采区尚未打通往主井出煤的通道而要求其它三个采区出钱为他打通之后再结算分摊,否则就以故意从不被政府允许的井口出煤为要挟,农历2003年10月14日签订总章程时,大家约定各区通道各自打通,大家分摊费用,但洪四武只顾回采挖煤,获得了近七万元销煤收入(利润有五万多元)但就是不动工开挖往主井出煤的通道。
在这种僵持的情况下,丁定邦在未经大家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于2004年正月19、20两天带了两人(其中一个是攸县酒埠江的,一个是满江本村的,叫洪友余,但我当时不认识他们)到矿上看了一遍,看后由丁定邦、胡新传、谭优华等人与他们谈好了价格,据说也是232.8万元。因我实在不愿卖出煤矿,所以并未参与谈价,我只想维护总章程的运作模式继续经营下去。
见有别人看了煤矿并准备出价购买,洪正居让女婿吴邹立于正月21日清早到洪友余家打破字,说吓话,他说这个煤矿内部股东都只出得180万元,你们怎么出得那么多钱,煤矿电源是他管,出煤井又在他丈人洪正居山上,为他们的难还不容易吗?你们果真要买,我吴邹立要吃红一万元,你们看着办吧。洪友余发现我们煤矿内部并未统一意见,并发现洪正居自己要买进煤矿,只不过借外人之口达到压价目的而已,为避免麻烦,他们放弃了购买打算,于21日上午到谭优华家回了话。
上面的情况是本人事后找洪有余了解到的,与丁定邦和谭优华等人于2005年4月20日的答辩内容相一致,当时我并不知道洪正居在背后进行了这样的活动。
吓退了别的买矿人之后,洪正居与洪四武于当天下午找到谭优华、丁定邦、胡新传商议将煤矿作价208万元,并决定按股份比例分配转让款,他们商定对吴桂文隐瞒是洪正居受让两个采区的股份,洪四武保有原股与洪正居共同经营的真相,并商定对吴桂文谎称是将煤矿整体转让给洪四武联系的县里大老板,他们还商定对吴桂文声称看矿的两人是嫌煤矿价格太高所以才不买了,幸好洪四武联系到了县里大老板,人家愿意出价208万元。洪正居为了争取谭优华一方的股东共同配合他达到受让的目的,与洪四武一起许诺在与吴桂文签成协议后即向他们六小股东各支付一万元好处费,还暗中许诺谭优华以补工资的名义额外多得一万元,另外还答应将交给攸县煤炭局的1.785万元(谭优华只占1785元,吴桂文占7140元)压金归谭优华一人独得,2.8万元也在价外补付给谭优华一方。
他们达成以上默契后,谭优华在21日晚上打电话给我说买矿的人嫌价格太高不买了,第二天到我家来再作决定。
2004年正月22日早饭后,洪正居、洪四武、谭优华、丁定邦、胡新传一行五人来到我老家,他们谎称洪四武已联系好了县里大老板来买煤矿,这个矿没有搞场,难扯皮,宁愿让别人去发财,内部谁也莫想买,想买也不会肯,洪正居装出要急切卖出煤矿的样子,反复声称自己年老了,不能再搞煤矿了,并说他全家都不准他再搞煤矿了,一定要卖出煤矿与别人到江西去搞铁矿以打发晚年时日,我说应该按股份制调整原结算的帐务,并说就算整体转让,价格也不能少于255万元,两项要求均遭他们拒绝。洪四武还说要是有人出现钱的话,就是180万元都同意卖掉,莫说有人出得208万元,洪正居也跟着附和。在他们的诱逼和我同样受到蒙骗的父亲的呵斥下,我无可奈何地在丁定邦起草的转让协议上签了名字。
当洪四武最后在受让方签名时,我提出了异议,我说应该让县里大老板在受让方签名,你洪四武在受让方签名的话,怎么能说是整体转让呢?当时洪四武辩说县里大老板筹钱去了,要他代理签下协议,其他人也附和洪四武说服我,并说反正要签正式协议,以正式协议为准,这个协议只不过起一个临时约束作用,因为要交压金,总要有个依据,搞不搞得成还难说,也许又象上次一样,我想他们的说法不无道理,也就没有霸蛮苛求了。
为了使我相信是整体转让,洪四武、洪正居率先在出让方签上了名字,并且说两万元压金的其中一万元属他们二人所有,所以洪四武只交了一万元给我和谭优华等人。更有甚者,洪正居还当着我的面要求洪四武代写欠他压金的条子。洪正居的女婿吴邹立中午时候也来到我家,他声称煤矿卖掉没有事做了,要陪丈人到外地去搞铁矿。
22日协议签订后,洪正居、洪四武按事先承诺兑现了谭优华二万元、其余五人各一万元好处费,谭优华等人接着配合履行转让协议,在我未到场也未授权的情况下,收取了洪正居的包括我的份额在内的转让款,并且将收条写作收取洪四武的转让款108.88万元,致使洪四武可以理直气壮地声称煤矿是他买了。
2004年正月28日,谭优华在电话中告知我,他已收到转让款,并说转让款是县里大老板付的。我想如不收到钱,会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于是无奈地到满江信用站收取了经谭优华扣除一部分款项后的剩余转让款35万元。
谭优华等人收到好处费后,由胡吉祥起草了正式转让协议,洪正居抄正后到各家去找股东签字。2月初2日洪四武打电话叫我到他家去签字,我因已于正月29日发现是被骗了,所以拒绝了洪四武的要求。
我感到洪正居、洪四武的欺骗行为不仅使我在合伙帐务的结算上吃了大亏,而且使我在极低价格的情况下丧失了对很有开采价值的第三采区的经营权,使总章程的履行遭到破坏,严重地损害了我的正当利益,于是我带领哥哥吴桂平和妹郎谭昌清多次上矿阻止生产,要求返还我的第三采区,但洪四武和洪正居坚持说交钱是买卖,拒不返还我的采区,并且向乡政府和派出所报警,要求抓我们去拘留,致使干警几次出动将我们带离煤矿。头次报警时,洪正居的女婿刘选明(当时在兰村乡政府任国土站站长)将两份转让协议都交到了兰村派出所,但派出所干警发现我没在正式协议和收款收条上签字,觉得还需要调查核实情况,所以没有处理我,但后来还是警告说如继续到煤矿闹事就送县里去拘留,还告诫说要走法律道路解决问题,不能阻止生产。
由于双方都请求乡政府处理,2004年3月31日,兰村乡政府会同满江村委会、乡司法所、安监站、矿管站、派出所对猴子洞煤矿的纠纷进行了一次行政调解,经过一整天的争扯协商,最后的结果是一致同意由吴桂文一人按208万元的总价受让猴子洞煤矿其他股东的股份,第二天结算后立字办理移交手续。整个调解过程由乡政府干部刘春生、刘志华分别作了记录,2008年9月25日,本人从黄丰桥镇政府获得了刘志华所作记录的复印件并于11月14日攸县法院重审第二次开庭时举证,洪四武、洪正居的全权代理人刘曼文律师对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009年5月22日,洪四武在向省检察院递交的抗诉申请书上明确承认当时调解的结果就是成立了合同。
早在2004年12月21日本人上诉开庭后由株洲中院法官刘建胜、周丹组织的调解中,谭优华、胡新传就提出应按兰村乡政府的调解意见以208万元将煤矿卖给吴桂文,2008年11月14日质证兰村乡政府调解会议记录时,谭优华、胡吉祥、胡新传、丁定邦均说记录的协议是事实,应按该协议执行。虽然谭优华等人在2005年5月13日喻春案一审庭审中表示过想要回股份或想补点钱,但在2005年8月4日的二审庭审及以后的各次庭审中均表示不是为股份而来,而是实事求是说话,况且按兰村乡政府的调解协议执行的话,他们也没有要回股份的机会,但他们还是表态应该按该协议执行,这足以说明他们确实是客观面对事实而没有要在我的官司中要回股份的想法了。
案件事实就是以上所述,由于洪四武、洪正居于调解后第二日即反口违诺拒绝履行先天的协议,还开始聘请律师将我在煤矿的阻止行为告为侵权,使我陷入了漫长的维权诉讼之中,致使调解会上达成的生效协议至今未被履行。
现在可知,洪四武、洪正居首先挑起的诉讼是在毁灭正式转让协议和否认生效调解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诉争的正月22日协议的效力早在2004年3月31日兰村乡政府的调解会上就有了结论,因达成了新的协议,正月22日的草签协议自然没有得到维护而被直接推倒作废了,况且本人没有签字的已被洪正居毁灭的正式协议本身就已否定了正月22日草签协议的效力。
通过多年的诉讼,正月22日协议背后的恶意串通事实也被揭露无遗,这决定了该协议本质上无效。
由于正月22日协议的表面事实与幕后事实严重不一致,而该协议的表面事实在黄丰桥法庭的初审阶段由于主审法官陈晓东的操作而得到确认:
首先,因陈晓东的提示,我请了他的妻子周一君(已于2003年7月与陈晓东办了假离婚,但我不知情)做律师,而周一君声称因与陈晓东是夫妻,不能出面,只能在幕后把事情做好,面上的事只能由她另请律师代为办理,他请来湘潭湘济律师事务所的陈优律师代为出庭,而陈优只在开庭前一至三天才来,没有为我取得任何证据。在这种不正常的代理关系下,使我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三个不利自认:(1)在2004年5月12日洪四武、洪正居以猴子洞煤矿的名义告我侵权的庭审中,当主审问我转让时是否同意时,我回说不同意,但陈优小声对我说:“你签了字怎么能说不同意呢?”我为了尊重自己律师的意思又回答说最多只能算同意,但庭审笔录上记作“22日我是同意转让”。开庭后,因陈优催促我签字,我并没看清就签了字;(2)在2004年4月30日由周一君书写的由吴桂文起诉洪四武的诉状中写了:“2004年正月22日,猴子洞煤矿所有股东经过协商,决定将煤矿转让给被告,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当时这么写,周一君说其他股东没有起诉,应认定他们都是同意的,不能说他们不同意,再则这么写的话,胜诉了就可排除其他股东,好让她和陈晓东参股我的煤矿,至于受让人,要按协议上的签名主张,如说是其他人买矿的话,没有人会相信,也没有证据证实。当我将起诉状交到陈法官手上时,陈法官问是谁写的,我说是周律师写的,他赞许说:“写得好”;(3)在2004年7月8日当庭出示陈晓东于5月12日庭审后对谭优华的调查笔录时,我的质证记录是:“听清了,没有异议”,对于这份重要证据,一则开庭前没有提供给我,陈优也没有提醒我向法庭询问对方有无证据,二则庭审中只问了是否听清,而没有问有无异议,三则庭审后,陈优和书记员欧富强都催我签字,说要吃中饭了,不会记错的,匆忙中粗览了一下,有一处我硬要修改,书记员只准我把意思添在笔录下面,等等。可以想象,当初庭审中我是绝口否认拿了转让款的,而谭优华的这份笔录中证实我拿了转让款,我会“没有异议”吗?对这份笔录的质证,完全就是一个圈套!
其次,因本人初审时不知恶意串通的概念和完整事实,不知其他当事人共同参与了恶意串通而有利害关系,在起诉时,只把洪四武作为被告而把最大的利害关系人洪正居放到了案外,谭优华竟然以洪四武的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后来法庭又将其他股东全部追加为第三人,包括洪正居、谭优华。为了统一口径,陈法官安排黄爱武和欧富强两人对第三人事先做下通知笔录,并指示他们“只问两只事,其它不要问”,因此,除洪正居的通知笔录没有实质内容外,其余五人的笔录一模一样!
再次,陈法官还帮助对方解决了两大障碍:一是22日协议的转让款是按股份分配的,而我举证的转让之前实际执行的章程确定的是按产量分配收入,被告洪四武并未提供按股份分配的证据,陈法官直接将双方均未举证的2003年4月28日的并未执行的且已作无效处理的写明了各自股份的联合开采协议凭空写入判决书中;二是当有人在2004年8月20日的饭局上提出洪正居也是出让人,但洪正居并未向洪四武提供任何收条,这是否影响转让的问题时,陈法官说:“一只光事都不晓得”,结果在2004年9月8日的庭审中,洪四武说对洪正居的转让款打了欠条,洪正居也承认是打了欠条,判决书中采信了他们的陈述并认定洪四武与洪正居“双方形成另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视为其已支付洪正居的转让款”。
(2004)攸法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就是在以上证据基础上作出的,洪四武和洪正居在以后的诉讼中顽固坚持22日协议有效也是以上面的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陈晓东法官更是声称自己办的这个案是“铁案”,就是省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也是在偏听偏信了这套看似完全成立实为虚假的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
从洪四武对转让款的陈述上可以看出,洪四武已经根本不能自圆其说。原陈述对洪正居的转让款打了欠条,也就是说洪正居的股份也卖给了洪四武,2010年6月23日庭审中,洪四武陈述当时与洪正居各出了一半的钱,各占了一半的股份,既然洪正居除保留自己的股份还出钱受让了,用得着洪四武对他的转让款书写欠条吗?且洪四武、洪正居的原股份是23%、26%,转让后各占一半股份的话,洪四武、洪正居各出一半的钱怎么能够各占一半的股份呢?分明是在撒谎!还要指出的是,洪四武向省高院申诉时所称我们煤矿是按份共有的论点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是在继续欺骗司法部门以图纠缠不休。
对于洪正居这个深藏不露的惯骗,如果不是有证据证明其蓄谋并实际受让了我和谭优华两大股的全部股份而洪四武只是保有原股的话,是根本无法将其在转让之前的表现连贯判断的。正是他主使的恶毒欺骗行为使我陷入痛苦的深渊。维持株洲中院于2009年5月和2010年9月作出的两个再终审判决并切实履行2004年3月31日的口头合同才能救本当事人于水火!才能迫使行骗之人服判认栽!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洪正居利用洪四武、谭优华等人的配合以恶意串通带笼子的欺骗手段压价获取本人并非自愿放弃的财产,且通过毁灭证据、掩盖真相支使洪四武进行恶意诉讼的办法拒绝放弃非份之财,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望贵网跟踪监督湖南省高院依法进一步判明案情,分清是非和善恶,再不要让上级司法人员受洪四武和洪正居的蒙骗和利诱,再不让他们的恶意诉讼进行下去了。
本人保证,以上内容绝对真实无误,如有失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诉人:吴桂文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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