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能放过“隐性收入”
不过,张德勇强调,不管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调整薪金所得的税率结构,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上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专家指出,个税改革更重要的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比如研究征管对策,对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进行有效征税等。
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4837亿元,尽管比上年增长22.5%,但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没有上升。安体富认为,上调个税起征点后,肯定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但是规范税收更关键。“首先,应发给每个纳税人一个永久税号;税收与银行、海关、证券机构联网很关键。现在中国的富人基本都不是从工薪中赚钱,而是从证券市场等里面。做好联网这一点,即使提高‘扣除额’,国家的税收都可能会翻番。”他建议道。
算账(据《北京晚报》)
以月薪6000元(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工薪阶层为例,在目前免征额为2000元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2000×15%=475(元)
个税起征点上调500元至2500元,少交税75元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25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2500=35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500×15%=400(元)
个税起征点上调1000元至3000元,少交税150元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3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3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000×15%=325(元)
[专家建议]
●个税起征点与通胀挂钩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德勇建议,在制定个税起征点时,应该与通胀情况挂钩。考虑到未来物价上涨等因素,本次个税起征点上调应打够提前量。
●起征点“就高不就低”,应以发达地区为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安体富教授认为,个税起征点的制定,应该以经济发达地区为标准,“就高不就低”。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