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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因博客发文批县政府遭逮捕 被诉涉嫌逃税
作者:田国垒 刘…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2435 更新时间:2011-02-25 10:03:55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早已刑事立案

  依照海原县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牌路山加油站)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原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在马晓龙缴纳税款后第二天,公安机关突然将马忠琦拘留了,马晓龙认为,这在客观上剥夺了马忠琦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据记者调查,其实早在2010年9月16日,海原县公安局就对马忠琦涉嫌“偷逃税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对马忠琦实施了网上追逃。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0月8日国税局还在对牌路山加油站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马忠琦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逃税案件一般应由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也就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构成逃税罪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纳税人立案追诉。在本案中,税务机关10月8日还在进行检查,而公安机关9月16日就刑事立案了,税务机关10月11日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公安机关12日就将马忠琦抓了。

  “公安机关是怎么介入到这个税案中来的呢?又是依据什么对马忠琦进行刑事立案并上网追逃的?马忠琦被抓起来了还怎么能实现行政复议的权利?这一系列举措表明,本案是公安机关在以‘查处逃税’的手段对马忠琦实施迫害,马忠琦是‘因言获罪’。”周泽说。

  2月19日、20日,记者想就海原县公安局因何对马忠琦进行刑事立案和上网追逃电话采访海原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杨金平,然而,他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2011年1月28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对马忠琦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马忠琦违反税收管理规定,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逃避税款229965.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并不构成犯罪。马忠琦案应从宽处理,免于刑罚。

  对此,海原县公安局称,马忠琦早在2004年及2009年就接受过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加上2010年此次处罚,已累计3次,且逃避缴纳税款9万左右,数额过万,且占应缴税款10%以上,符合追究刑责条件。

  据了解,马忠琦经营的牌路山加油站确曾在2004年11月10日和2009年5月22日接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但周泽称,2004年11月10日被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是因“意外失火导致未作进项税转出”,并非“逃避缴纳税款”,再者,“五年内的计算方法应是从2010年最近一次处罚决定算起,故2004年那次是不符合的”。

  周泽认为,如果以此认定加油站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显然违背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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