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尚未动工,房地产开发商就以内部认购、办理VIP卡等方式与大量购房者签订预购协议,套取预付款数千万元。然而,等楼盘建成并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告自己缺乏预售资格,要求判定这些预购协议无效。此后,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记者注)和法院接连出现了令购房者意想不到的举动……
房价上涨,开发商毁约
范晖、范军姐妹离开家乡湖南省邵阳市来到株洲市从事服装行业已有10多年,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她们以前都是租借别人的房子办企业,事业有了规模后,姐妹俩盘算着买几个大门面扩大发展。
经朋友介绍,姐妹俩认识了同为邵阳老乡的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记者注)负责人赵翰。此时,赵正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地带开发一名为“汉华国际商业城”的楼盘。看了规划图纸后,姐妹俩拿定主意,在该处买下两个门面。
2008年1月16日,汉华公司与范氏姐妹签订了一份VIP客户认购书,同年9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范氏姐妹预定门面面积111~115平方米(最终以房产局核定的面积为准)。范氏姐妹提前预付门面款350万元,按月息2分计息,到汉华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开盘时止,且所交的预付款及利息可抵购门面款。商铺门面单价为套内面积81680元/平方米。
“我们开始连证都没有看,觉得黄金地段、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加上又是老乡,交了钱后一年多我们都没有找他。”范氏姐妹称,签协议时对方表示,预计一年左右房子可竣工,届时不论房价涨跌都以协议上的价格成交。
2010年10月20日,范氏姐妹听说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已经批下,找到公司要求签订正式合同,不料却被婉拒。她们多次联系后,赵派了公司的副总说门面不可能交付了,只能退钱,并给一点分红。
双方争执不下。2010年12月14日,汉华公司突然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范氏姐妹,理由是,当初签订协议时,自己尚不具备签订预售合同的法定条件,要求判定合同无效,由范氏姐妹承担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房子没有到手,还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两姐妹欲哭无泪。无奈之下,她们也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汉华公司兑现原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更多的类似情况出现了。
47岁的丁玉赤是福建人,在株洲市做了23年的鞋帽生意。2007年11月9日,他与汉华公司签订《门面内部定购合同》,购买汉华国际商业城临街门面,约定门面宽度为10米,套内面积100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门面单价在项目开始销售时再定,丁可按最高优惠标准再优惠10%,并提前确定门面位置。如对方逾期不能交房,丁所交定金超过期限按2.5分计息。
同一天,丁玉赤的妻子赵红丽与汉华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合同。事后,丁玉赤、赵红丽分别向汉华公司预付了200万元定金,约定18个月后交付铺面。
与范氏姐妹的遭遇一样。汉华公司拿到预售许可证后,却不肯履行当初的约定。丁、赵在起诉状中称,时至今日,汉华国际商业城一楼门面早已建好,并对外销售,已售门面当中最低单价为每平方米7.8万元。当他们要求对方交付门面时,汉华公司却要求两人按远高于该单价的价格支付房款,并明确表示将单方撕毁合同,不再向丁、赵支付门面。
汉华国际商业城众多购房者中,李志华的遭遇最苦。2008年夏,株洲企业家李志华与汉华公司董事长赵翰结识,在汉华公司资金最为紧张的时候,以总价1424.3万元的价格购买汉华国际商业城178平方米的店铺一套。这个单价高于当年的铺面价格,达到了套内建筑面积80018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李志华按约定付给赵翰1000万元。
2009年9月8日,李志华与赵翰就增购外铺达成补充协议,李志华以每平方米12.8万元,总价825.6万元购买汉华国际商业城铺面64.5平方米。这一次,李志华一次性付款50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定金,而另外的200万元作为李给赵翰的借款。
2010年10月20日,汉华公司获得预售许可证。按照当初的约定,双方应依据预购合同签订正式购买合同,但汉华公司却提出加价。李志华说:“他们提出利息和推迟交房的违约金不计,每平方米还要加价4万元钱。按他的说法,我还要再付1691.9万元。”
2011年1月5日,李志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
对于众多购买商铺者起诉汉华公司一事,汉华公司法律顾问陈小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购铺者与汉华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售合同,属无效合同。“双方是一个预定合同,销售形势发生了变化,然后产生了分歧。”
陈小平介绍,汉华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范氏姐妹,范氏姐妹和丁、赵夫妇也起诉汉华公司,“最后法院怎么裁决,汉华公司会按法院的裁决执行”。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