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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浅谈中国金融制度之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4 更新时间:2012-02-11 11:50:4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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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对外界极度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这样一个维持死刑的裁定,却引发了整个春节期间大规模的争议,很多人放下私情,关注公事,在过去的两周内,舆论界、法律界、经济学界出现了一股为吴英求情的热潮,呼吁刀下留人的微博绵延不绝,云集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的法学界、经济学界多个专门研讨会春节一过即行召开。
吴英案自发生迄今已经5年之久,其复杂程度和重要性已超越了案件本身,成为中国金融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和下一步经济改革到底该向何处去的又一个重要标本。这样一个跨越各界的关切,攸关中国金融、民间借贷、民间创业、民富民穷以及法治现代化的未来。这注定是一个时代性的关切,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未来。正如2月6日新华社文章所言,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马光远: 吴英若死将成时代的耻辱
除了法律层面,吴英案引发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中国金融改革止步不前和中国民间借贷惨淡生态的关注。特别是历经2011年江浙一带中小企业的再度大规模倒闭、民间高利贷举国疯狂以及温州商人“跑路”的风波之后,中国金融官方垄断和民间借贷长期不能正名备受国人诟病。
既然中国金融的知识谱系本身一直处于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既然国办的机构根本不愿意让信贷流向大量的中小企业,既然民间借贷以非法的身份尴尬地承担着民间资金主要供应者的重任,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指责吴英的行为非法并且断然判其死刑?
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防止民间借贷崩盘的关键是将其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我们承认,任何开放都会有监管的风险,但事实证明,没有任何风险比金融业不开放诱发的风险要大。而不是继续打击,甚至通过杀人来维持金融垄断的事实。杀一个吴英,就能改变处于死亡边缘的数十万的中小企业,依然飞蛾扑火般争抢昂贵而又紧缺的高利贷资源的事实?
滕彪: 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
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你把金融业垄断起来了,老百姓的钱就没地方去,一方面钱很多,一方面借钱还借不到,这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业有很大的问题。金融业干什么?就是把钱能够用到好地方去,现在老百姓有很多钱,而中小企业又很缺钱,就是你金融业有毛病。”
民营企业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而且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的60%,近些年GDP增量的80%以上是民企创造的。但民营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只能靠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数据表明,银行的短期贷款中,民营企业只占不到20%。据全国工商联一项调查,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3年中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在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完全合法化势在必行。2011年11月,央行负责人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另有学者透露,两三年前就已经搞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草案,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一直拒绝提交这个草案,无法进入讨论程序。
什么是法治精神?几个世纪以来,法理学的一个核心争论就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这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的。在一个政治经济体制迅速变迁的社会里,这个命题就更加复杂。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时刻伴随着恶法和对恶法的违反。改革就是对僵化法律制度的突破,这种突破基本上都是事实上的突破导致立法上的变更,而不是相反。农村改革、国企改制、证券制度、户籍制、宗教信仰、教育制度、新闻出版、信访制度、诉讼制度、城管制度、劳教制度、社团制度,哪一个领域没有经历过突破的尝试?哪一个领域没有过公民的血与泪的抗争和受难?哪一个领域彻底完成了改革?哪一个领域不需要继续改革或者说彻底变革?
有网友例举了吴英被抓后的资产被处理过程的可疑情况:本色概念酒店,至少5000万,450万拍卖;38辆汽车,2000多万,390万拍卖;法拉利,375万,去向不明;珠宝,7000多万,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买断销售权定金,500万,去向不明;希宝广场定金,500万,去向不明;本色集团财务没收现金,75万,去向不明;强行拍卖得款,500多万,去向不明……这里面有多少猫腻?
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甚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按图索骥有何困难?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不是杀人灭口又是什么呢?杀吴英或是一箭三雕:一杀鸡骇猴,恐吓民间资金流动,阻挠自由金融制度,维持垄断特权。二杀人灭口,埋葬吴英掌握的大量官员腐败的证据。三杀人夺财,重新上演屠杀资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为公,而是化私为官。
著名大律师张思之1月25日致函最高法:对吴英执行死刑难服众
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就此所做的阐释极具典型性,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参照上述规定,至为明显。
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
概括以上两点,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杨国英: 吴英案背后的制度困境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民间高利贷的普遍性。这不仅因为2010年底持续至今的货币紧缩政策,实际上,即使在货币政策相对宽松的2009年、甚至此前的1997—2003年,我国民间的高利贷行为亦很普遍。仅以当下我国M0(流通现金)逾5万亿元进行核算,保守估计起码有50%以上的比例、亦即是说超过2.5万亿元参与到民间高利贷市场。而如果将部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变相高利贷”计算在内,则我们当下民间高利贷市场规模接近4万亿元,已占到2011年我国新增人民币存款9.63万亿元的40%左右。
其次,我们应反思民间高利贷为何如此普遍。这可以从高利贷市场的“供给”环节展开,因历年来呈常态的存款“负利率”(通胀与存款基准利率之差),必然会导致民众为追求存款的保值增值,而将资金冒险投向高收益的民间高利贷市场。虽然就“负利率”本身而言,之于世界各国亦很正常,但是若论负利率水平之高、持续时间之久,则我国的严重性显然更甚——仅以2010年2月至今为例,我国“负利率”已持续24个月,且负利率水平一度曾高达3.0%以上。
再次,我们应追溯高利贷为何如此严重。这可以从高利贷市场的“需求”环节展开,虽然我国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我国当下的民间借贷利率基本都在50%左右,部分竟然高达200%(年化利率)。而高利贷如此离奇的根源在于,我国银行业的“利差垄断”本身已经推高了借贷成本——以当下而论,虽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但基于我国实际贷款利率“只能上浮不能下降”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基本都在10%左右。而对于绝大多数不能从商业银行直接贷款的民企来说,如果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其最终贷款成本一般要达到15%左右,而欲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其最终贷款成本基本均要高达20%—40%。而上述三种贷款途径,最多只能满足中小民企50%的贷款需求,余者不得不将融资渠道伸向饮鸩止渴的民间高利贷市场。
最后,我们更应反思持续“利差垄断”的必要性。如果说,在2005年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刚刚经过高达4万亿元的资本注入和坏账剥离,此时尚需要通过一定程度的“利差垄断”,确保银行业一定的利润以便逐年冲销过去的不良资产,但是,在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陆续进入上市轨道之后,此时持续进行“利差垄断”,不仅不利于我国银行业自身竞争力的提高,更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了过度的挤压。这种挤压所造成的令人忧心的后果,我们可以从上市银行的净利润中窥之一二:仅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净利润总额即高达6915亿元,几乎与同期逾2000家其他上市公司的利润总和相当。在过去6年,我国银行业利润已增加了近3倍,年均增幅高达30%以上,而同期我国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增长仅为15%左右(尚不计入众多倒闭企业)。
吴英所谓的“集资诈骗”并非个案,更多背负“集资诈骗”之名而被判死刑者,亦并非完全是“主观故意”。在我国持续扭曲的金融环境之下,过高的“负利率”注定会推动民间资本涌向高利贷市场,过高的“利差垄断”又会倒逼民企依赖高利贷融资以图存。而在这种“供给”和“需求”循环促进之下的高利贷市场,并不会因对吴英等“集资诈骗”施加重刑而消失,只会让实体经济日渐萎缩。
情感上,我们固然需要对吴英进行免死判决的呼吁;理智上,我们更需对当下持续扭曲的金融制度性困境进行破题。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未来更多吴英的无奈受刑、才能减轻民众的“负利率”剥夺,亦才能拓宽民企的融资空间并降低融资成本,从而为我国受抑制的实体经济松绑。
吴晓波: 到底是谁要吴英死?
1984年,温州苍南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家民间钱庄——方兴钱庄。遗憾的是,它的招牌仅仅挂出一天,就被当地的农业银行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由摘除了。从此,民间金融在毫无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转入地下。从1985年之后,温州九县两区30万人卷入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由于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很快转化为恶性的高利贷事件,当地人称“抬会”。到1986年春夏,资金链突然断裂,各地相继爆出会主潜逃的消息,抬会体系瞬间雪崩。短短3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这是1949年迄今,最为恶劣的金融破产事件,地方政府开始抓捕和通缉那些知名的会主,以杀一儆百的方式来平息民愤。一位33岁、名叫郑乐芬的妇女被当成罪大恶极的首犯,判决死刑。
令人惊奇的事情是,郑乐芬一直要拖到5年后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处决,在这段时间里,浙江法律界对死刑判决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就在郑乐芬被处决的1991年,在距离温州600公里之外的金华东阳,一位时年10岁的乡下姑娘吴英,正背着书包,走在去小学的土路上。她不会料到的是,20年后,她将步郑乐芬之后尘,成为另一起民间金融事件的牺牲品。
在我看来,真正杀死吴英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国自从开始现代化运动之后,国家主义——它有时被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有时则又叫国家社会主义,一直是占据主流地位的思潮。孙文当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宗旨就是“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国民政府在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之后,国有资本便开始全面控制金融业。到1948年,国家资本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超过了90%。国民党迁台之后,仍然不改国策。到1986年,台湾政府当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银行资产,其金融自由化的到来,是随着党禁的开放而逐步开始的。
在大陆地区,1949年5月,人民解放军攻占上海,在半个月后就关闭了上海证券市场。1956年之后,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到1978年之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私人企业的复苏,民间对金融的开放产生了强烈的需求,1984年方兴钱庄的出现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然而,金融业的开放远远滞后于其他的产业领域。1990年代之后,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了比之前更为严厉的打击。在1993年,北京爆发了轰动一时的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非法集资案,其董事长沈太福最终以贪污和行贿罪被处以死刑。
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在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被处以死刑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增值税发票犯罪,另一项就是非法集资。
但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政策之下,处于非法地位的民间金融业似乎仍然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时期,一旦银根开始紧缩,地方高利贷市场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顿时抬高,这一景象我们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已经目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仅温州地区的地下金融资金就高达1600亿元,若以一个“庄头”运作10亿元来计算,那么就活跃着160个“吴英”。放眼全国,大大小小的“吴英”当以万计。
所以,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吴英案,拯救将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到此,笔者不得不将此事与另一件笔者以前采访过程中所知悉的事联系起来。在湖南的一个乡村,一位贫苦的农民因无钱看病,从当地的农村合作银行贷了两万元款,由于实在贫困而无法及时全额还清所贷款项,被当地的农村合作银行扣押了家什,想到我们的国家动辄免去非洲某些国家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债务,何时能免去自己那些穷苦百姓的债务呢?如果我们的金融制度,各大国有银行的政策能更人性化一点,我们的金融制度改革多朝以人为本的方向努力,那么这种种的悲剧,或许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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