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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申报项目,嫁祸企业法人“诈骗”-致使新化三位企业法人代表蒙冤受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911  更新时间:2018-03-23 17:29: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len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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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成娄底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2010年3月17日,新化县经信局、财政局在县政府主导下,组织召开了全县淘汰落后产能专题会议。会议宣读了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相关企业按政策关停或拆除所在单位落后产能设备,并根据县经信局在2009年度对全县水泥、铁合金企业的摸底情况,将新化县金星水泥厂(现转产后更名为新化县天宇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向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为“新化县金鑫铁合金冶炼厂”),新化县九龙洞水泥厂、新化县教育水泥厂等八家企业列为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企业,要求相关企业方按国发【2007】873号文件精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能部门领导特别强调:本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具体工作由主管企业的县经信局统一负责,县经信局提供的固定表格填写资料,企业方只派一至两名财务人员配合经信局,并缴纳工作经费三万,由县经信局包办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因企业关停、拆除设备的损失和企业转产技改的奖励,同时开具了非税收据。至2010年底,新化县金星水泥厂拆除了2台2.2立方米的水泥机械窟,在原厂地址转产新建了一台12500千伏安大型铁合金电炉;湖南向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关停了公司下属金鑫铁合金冶炼厂2台1800千伏安电炉和拆除了一台3000千伏安精炼炉,合计淘汰落后设备6600千伏安,将原有两个工厂兼并后,并在向红工业园技改和新建3600千伏安精炼电弧炉各一台,于2010年底经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及财政部专家组现场验收,新化县金星水泥厂、湖南向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分别获得奖励补偿资金115万元、50万元,次年新化永发炉料有限公司完成改造一台6300千伏安电炉获奖励资金49万元。资金除新化县经信局收取10%的工业基金26万元外,全部按政策要求合理使用于企业转产和技改。
    蒙冤受审经过:
     2014年12月间,新化县金星水泥厂法人刘青虎,湖南向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成曙初,在新化县检察院渎侦局疲劳、恐吓讯问后,送进了新化县看守所,12月18号,湖南永发炉料有限公司法人伍乐军以同样方法被关进新化县看守所。是什么原因将正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三位企业法人代表予以关押呢?新化县检察院渎侦局回复:“2010年度三企业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必须查冻退返奖励资金,否则不放人!”,三位企业法人家属被告知家人遭到刑拘后,于次日组织资金交新化检察院(见证据),新化检察院分别以:查扣“刘青虎犯罪所得”74万元、成曙初犯罪所得40万元、伍乐军40万元的收据后,指示必须按办案检察官要求写完“认罪悔罪书”后办理取保。从此,一桩“马拉松式审理”的荒唐冤案被拉开序幕!
       2015年新化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起诉三企业法人代表,一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要求渎侦局退补侦查,后来迫于“口供笔录”和“认罪书”,在法院又退补交奖励资金41万元、10万元、10万元,并判处刘青虎缓刑一年半,成曙初缓刑一年,伍乐军缓刑一年。三企业法人及辨护律师在法庭多次做无罪申辨,提出了根本不构罪的法律依据及证据,但新化检察院为了把该案办成“铁案”,启动抗诉程序,惩罚性的以“诈骗罪”向娄底市中院提出抗诉,被娄底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了一审法院重审,2017年6月26日,新化法院重审做出:(2017)刑初1322号判决书,分别判处刘青虎、成曙初、伍乐军有期徒刑:6年半,5年,4年,并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接到判决书后,三位企业法人、辩护律师、家属及各方深感震惊,于2017年7月8日再次向娄底市中院提出上诉,该案还在审理中....时至今日,从一件经政府几级部门评审的淘汰产能项目,演变成了三企业的“诈骗”,从立案到再次上诉二审院已快四年时间,三企业法人至今被延期羁押!企业方家属为得到公正审理,通过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非常关键的合法新证据却不采信,也多次向市省信访局、政法委、省高院信访部门提交上访材料及证据,都以“此案正在审理,拒绝上访”!
    记者质疑:
    1、在本次淘汰落产能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渎侦局单方面指控三企业不符合当年淘汰落产能政策立案查处,缺乏第三方权威公证机构评审,有违司法公正!导致做出与当时产业政策相违背的错误指控。而一同被县经信局列为申报获取奖励资金的另外几家、企业规模更小,只交罚款却做不立案处理(如:九龙洞水泥厂、游家教育水泥厂等),新化县检察院渎侦局存在明显的利益办案、选择性的目的办案。
    2、2010年3月17日,新化县淘汰落后产能专题会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出示此次会议纪要内容)。即然已立案查处,在本案中为什么不把会议纪要调出来,是何居心和用意?如果有问题,是要将责任转嫁吗?检察院、法院是为某些该担责的领导开脱责任吧!
    3、事实和相关证据显示,此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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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执行,是由新化县政府主导,县经信局包干办理:从对企业摸底、资料申报、检查以及专家组验收都是省、市、县三级职能部门主管把控,却将三家实体企业法人当“替罪羊”定以重刑,如此审判,公平吗?合法吗?亘古未有!经信局从奖励资金中收取了10%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共计26万元,这为什么又不按照“诈骗罪”论处呢?
    4、以“口供笔录”的诸多事实认定错误!从“新化县财政局支付凭证”清楚显示:奖励资金分别汇入了三家公司对公账户,起诉书却错误的指控“三名法人代表成功获得奖励资金,资金未用于拆除”,将单位法人行为错误指控为“自然人”的个人行为。而对三个企业法人按政策要求将资金用于企业升级改造的合法证据却不予采信,明显是搞“有罪推定”!
    5、试问一下,作为自然人,民营企业法人有何职权可以滥用?滥用职权罪又是如何界定的呢?在本案中所谓的“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何以强加于三家企业法人。诈骗罪的定性以及要件是哪些?这样荒唐和漏洞百出的审判,是要让中国的司法改革倒退吗?!
    三位法人所在的企业,规模不小,投资几千万的工厂因此案拖累而静静地关停歇业,数百工人失业,税收流失,本案当事人及家属,亦因该案得不到公平审判,身心承受着巨大压力,饱受煎熬… …
    笔者痛心疾首,提笔疾呼!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请上级领导为民做主,客观查清事实真相,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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