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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栋八层楼的工程只按五层楼结算给农民工
作者:成炳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36  更新时间:2012-10-28 22:32:0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八层楼工程按五层楼结算给农民工,受到“法律”保护?

少报多建,问各种税费近2000万流向何处?

 

调查员 成炳坤  

    

    我网收到湖南省湘潭市建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2007年8月湘潭市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开发建设湘潭市建设北路300号(绿岛湖园小区共8栋房屋工程),发包人利用湘潭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少数人的严重不作为行为,施行官商勾结,导致该项目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层层得逞,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为发包人侵吞承包人权益提供合理依据,最终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此事件应值得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按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恣意偏袒发包方湘潭市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经派员调查采访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湘潭市国土拍卖绿岛湖园小区土地和规划公示规定该小区的容积率为29052平方米,而实际结算面积为39678.5平方米,超过规定容积率30%以上,应重新拍卖和补罚各有关费用数百万元。

 

2、绿岛湖园小区的报建缴费面积为33107平方米,超容积率规定4055平方米,而实际竣工面积为39547.67平方米,6440.67平方米漏交任何费税,该小区少报多建10495.67平方米,法院判决支持发包人诉求8#楼8层只按5层结算给承包人,官商勾结非法获利1853.06万元。

 

   (1)超国土局和规划局规定的容积率104955.67平方米*约500元/平方米=约524.7835万元。

 

   (2)6440.67平方米未交一分钱报建费用,当时每平方米139.5元,共计89.85万元。

 

   (3)法院判决支持发包人8#楼8层只付5层工程款给承包人,三层总面积为5568.48平方米*2224元/平方米=1238.43万元

 

 以上三项非法获利1853.06万元。

 

3、8#综合楼报建审图面积为五层9048平方米,而8#楼铁证如山的8层总面积14538.37平方米,湘潭市规划局职能负责人却渎职在五层面积上签字盖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人民法院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以本案就以下事实提出质疑

 

1、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具体面积以图纸为准,施工图纸才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以非法证据(报建面积、备案面积、产权面积)结算,法院却支持非法证据。

 

2、发包人实施官商勾结,报建审图交费的是一套5层、65张、面积只有9048平方米的图纸,而交给承包人施工的却是一套8层、75张、总面积为14538.37平方米的图纸,但相关职能部门在验收时却仍在5层面积的图纸上签字了。

 

3、按75张施工图纸建成的8#楼,8层檐口高度24.3米,平均3米以上,“全框架带剪力墙结构的8号综合楼”,按法院判决每平方米造价只有547元,大大低于绿岛湖园小区内其它7栋砖混结构六层,每平方米结算均价649元,这显然与造价常理严重不符。

 

4、发包人策划先合同约定造价,后图纸的作法本身存在疑点,合同第四条约定每平方米造价870元大包干(确定只要符合法定面积计算的都应按此结算),另3、4、5楼层高5.4米全部为夹层,不论上下夹层都超2.2米以上,均超过国家法定面积计算法规,8层檐口高度24.3米,平均每层都在3米以上,若还低于砖混结构造价,作为一个专业承包人是不可能会签这样的造价合同的。如果超过法律规定层高2.2米以上不计算面积,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法院却如此不公的判决,才导致今天承包人无奈的公开投诉。

 

5、法院不以铁证如山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审理本案,承包人曾3次向法院申请对8#楼的面积和直接造价成本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皆不予支持,如此的显失公正。现在承包人为了证实8#楼的面积和造价成本,特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对8#楼的面积和直接造价成本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8#楼实际建筑面积为14428.5平方米,其中直接工程成本费为14543745.88元,平均每平方米直接工程成本费为1008元,大大超过法院判决每平方米造价543元,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的面积结果与2010年9月28日湘潭市建设局批示委托湘潭市施工图审图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结果相似,但法院一直不予采信,而偏袒发包人三荣公司弄虚作假得来的非法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

 

6、法院判决认定查明。2009年1月23日(时临春节)和2009年5月25日(时临端午节),承包人为了安稳和先解决部分民工工资,先后两次申请湘潭市清欠办和湘潭市建设局组织发包人协调解决民工工资共120万元(春节40万元,端午节80万元),湘潭市清欠办出具了120万元为解决民工工资发放的证明,法院依旧不予采信,判决认定查明为发包人为了材料补差和夹层补差共120万元。

 

7、法院颠倒事实,导致今天对承包人的财产执行,承包人于2008年12月31日在发包人违背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强求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870元大包干结算,发包人要求按实际发生成本办理结算(结算收条为据),结算金额为13832402.92元,共523项组成,发包人到2009年3月2日才通知对审,对审项目由523项缩减至43项,审定金额为916万元。承包人于当日复函发包人,认为发包人的审定程序不符,这46项的审定完全没有按图纸核算,而是凭一个外行人从表面能看到的才列入对审单中,其他看不到的都不予列入对审,所以承包人复函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审计方式远离基本结算原则,对审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承包人则坚持按合同约定结算。2009年1月7日,承包人按75张双方签字认可的8层竣工图纸的面积和文件规定的主材调差办理了8#楼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报告,总金额为13896182.80元,递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至今未予对审(收条为据),而法院判决完全颠倒以上事实,判定发包人的对审通知是以2009年1月7日的结算报告进行对审,没有超过合同期限,法院对基本事实都不查明,却总在错判认为承包人2009年3月2日的复函混淆为承包人放弃对审,而只认可发包人的意愿。

 

8、8#楼对外销售采取两层为总价,买一层送一层的营销手段,只办一层的产权面积证书的侵权约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包人规避了各有关税费和达到了将弄虚作假的面积一致的目的,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查明真相,纵容支持发包人的一系列违法违规的非法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而对于承包人送交给法院的75张双方签字认可的8层面积图纸和建在湘潭市建设北路300号铁证如山的8#楼的直接证据不予采信和鉴定。

 

9、8#楼工期是以5100平方米确定为274天,而8#楼实际建筑为14538.37平方米,按国家建标(2000)38号文件规定如涉及工期延误索赔,必须按照此文件计算合理工期后计算索赔,按8#楼合理工期为410天,8#楼的3台观光电梯和玻璃幕墙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内外脚手架,另外包给他人进行安装施工的,由于材料不到位,延误承包人97天工期(包括冰灾可延期25天),共122天,8#楼从开工到最后验收总工期仅为363天,法院仍枉法判决按5100平方米、工期274天计算,也不扣除发包人另外报给他人施工延误的97天工期和冰灾延期时间,判决承包人负责工期赔偿金额288000元,这种完全按发包人意愿执行的判决。

 

10、湘潭市建筑业协会和承包人直接约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分管领导胡曙先副院长,书面和口头反映了事实真相,但都无济于事,胡曙先副院长不顾合同约定和铁的事实所在,断言发包方三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本市行业中的常见现象,宣告不会纠查和追究,并明示我公司诉讼一定负于三荣公司,在当时胡院长为何能在庭审阶段,判决书还未下达前作此断言?难道发包人以前常在胡曙先副院长私人饭店请客照顾生意,胡院长就能不坚持法律事实原则了吗。

 

11、2009年3月26日,发包人诬告承包人至今未移交本小区共8栋的房屋钥匙,引起几百户业主上访到政府,这是子虚乌有的事情。湘潭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夏盈钢副局长和承包人的办公室隔窗相望,在同一个院子前后栋相邻,有这样重大的不稳定事件,直接分管领导为什么不找承包人落实事实真相?8#楼于2008年9月28日已全部验收并及时交付给发包人的物业公司接管,2009年1月23日,夏盈钢副局长为首组织了有关部门人员协调要求发包人先解决民工工资40万元给承包人的会上,宣布安排湘潭市造价站苏慧安站长及时查处发包人少报多建的事情,夏盈钢副局长知情后,再未过问了,相反8#楼8层验收已成铁的事实,明知少报多建,2009年4月13日夏盈钢副局长为什么批示仍按5层审图面积发放与8#楼8层事实完全不符的备案证书呢?

 

三、调查发现,一个存在诸多疑点、并且一直不予进行司法鉴定的案子,我网就对曾断言承包人必败诉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曙先展开了调查,初步发现以下情况,相信中国共产党纪委会查办?

 

1、胡曙先枉法判决弄虚作假的非法间接证据合法有效,将8层楼按5层结算,并强制执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导致企业无法发放民工工资,舆论反映,胡曙先在这类案件中从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约1000万元以上。

 

2、胡曙先利用分管民事诉讼和执行局工作的权力之便,以他人名义购买湘潭市河西三大桥左侧鸿发大厦最北端1-3楼约532平方米门面(原名聚情园酒店),酒店由其直接经营多年。据知情人反映,不论原告或被告都要先到聚情园就餐高消费,表示是对他最起码的尊重。直到2010年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后,因规避国家公检法干部不能进行经营性行为的规定,胡曙先的酒店转变以拉客来店消费的方式与他人名义联营,胡曙先参与分成,从中谋利,现改名“优雅时光酒店”。

 

3、胡曙先在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旁边的莲水酒家每年吃喝30余万元,还参与该酒店分成?

 

4、胡曙先近三十万元的个人专车,即上海大众帕萨特全新轿车是湘潭市大洋百货有限公司因结算纠纷诉讼得到胡曙先的庇护,赢了官司后,湘潭大洋百货给予胡院长的回报,这合法吗?

 

5、胡曙先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和律师勾结联手、风险包干办案,从中获利,这合法吗?

 

6、胡曙先的个人房屋共计五套,门面面积达532平方米左右,房屋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作为国家公务员,工薪阶层,哪来的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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