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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夺去王树杰性命的,并不是子弹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强国论坛  点击数1935  更新时间:2012-09-27 17:44:0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9月21日发生在辽宁盘锦市“执法人员”开枪击毙村民的重大恶性事件,其实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需百姓点灯”的阴魂未散。说到底,究竟是“强征违法”,在前,而“袭警违法”在后。袭警是因为民警本身就违法出警,违法干预强征行为。因此,盘锦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应该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事情发生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一村民的俩亩水稻地“征地补偿”的纠纷上。据该市的调查组介绍,这天8时许,市政公司的五名工作人员到那里施工,遭到王姓村民一家四口的强力阻扰。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渤海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仍然追赶施工人员和民警,并向民警身上泼洒汽油,使用斧头镰刀袭警,致使民警张研左手掌右腕部多处受重伤,在其王姓父亲夺枪过程中,枪击发打伤王的左腿,这时,其子王树杰将衣服点燃,扑向民警张研,在其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开枪将王树杰击毙。这些情节,是日前该市政法委和检察院调查组公布的调查结果。不论这样的结论是否真实,毕竟是官方的一面之词。



    事情的脉络很清楚,就是因为政府强征,而后村民因为“补偿”问题没有得到满足,到现场制止施工。于是乎,村民就与“施工方”(代表政府意志)发生了肢体冲突,矛盾由此激化,于是,就要求助于另外代表政府意志的暴力工具“派出所”。这样,政府征地与反征地的矛盾就进一步激化起来。在这样的状态下,村民作为个体,当然是弱者,是身单势孤者,面对寡不敌众的场面,已经没有说理的机会,没有讲理的地方,他们所能办到的只能是来硬的,只能是“以死相拼”。这样的情景是不难理解的。也是值得同情的。在这样紧急的关头,铲车就在眼前,施工人员就在眼前,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种下的俩亩水稻地就要毁于一旦,而政府的补偿款却没有“商量的余地”。说给多少就是多少,作为一个平头百姓怎有回天之力?



    关于“强征,强拆”问题,中央已经三令五申。是属于严厉禁止的地方政府的工作纪律。盘锦市政府为什么仍要“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就这一点,就应该追究该政府首脑的责任!市委市政府的主要官员就应该为这次的重大事故买单!调查的结果虽然没有说,这样的强征,是商业用地还是国家公益性用地,假设是前者,那么,市委领导的“罪过”就更大了。因为“强征”而发生人命案件,就不是浮皮蹭痒地写写检查,简单地通报,记过等问题的性质了。没有政府的强征,没有民警的干预,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盐由哪里咸,醋有哪里酸,岂不一目了然吗?



    再说袭警问题。袭警是个事实,不可否定。袭警的背景以上已经阐述,不论是使用斧头也好,利用镰刀也好,还是拿汽油浇身也好,都是犯罪行为,都是不能够容忍的,都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的。问题是,民警进场是不是合法?公安部早在前年就有明确规定,公安不能介入非警务活动。就是说,公安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而并非是地方政府强征强拆的保护神,并非是维护地方政府胡作非为的暴力工具。再者说,村民与强征者发生了冲突,民警介入以后,理应理性制止,平息事态,为什么没有使用有效地办法“熄火”或“灭火”,反而火上浇油,令事态更为恶化?这一点民警没有责任吗?另一点,一般情况下,处警的民警并非一人,其他的民警在做什么?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最后,就是在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一定威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鸣枪示警,可以击中其非要害的部位,为什么非要人家“一枪毙命”呢?
总之,在这个强征的事件中,盘锦市公安旗帜鲜明地站到了非法的“强征”这一边,损害的是贫民百姓的合法权利。民警开枪合法,究竟合的是哪门子法?岂不昭然若揭吗?



    夺去王树杰性命的并不是枪弹,而是罪恶的强拆和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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